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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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和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法律分析:1.财务类指标方面,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及时淘汰既无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壳公司,以实现精准从快出清。

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2、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标,强化公司合规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3、新退市规则优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4、创业板新规则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条、第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条、第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创业板退市制度最新规定

最新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如下: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新创业板退市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指标、交易指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考量。其中,财务指标如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是退市的重要考量因素;交易指标如股价连续低于面值、市值过低等也成为退市的重要条件;此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问题等也会导致上市公司退市。

二、具体规定

1.财务指标方面,连续几年亏损或净资产连续为负的上市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同时,若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触发退市条件。

2.交易指标方面,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一段时间内交易价格低于面值,或者市值持续过低,可能触发退市机制。

3.其他因素包括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都可能成为退市的原因。

三、退市流程

创业板退市流程一般包括预警、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当上市公司触发退市条件时,交易所会给予预警提示,随后可能暂停其上市交易,并最终终止上市。

四、制度的完善与影响

这一最新退市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优化市场环境。通过更加严格的退市标准,能够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自身运营和风险管理,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这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内容即为创业板退市制度最新规定的主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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